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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對象大公開

(一)一般原則: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納入發放對象: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第5款及第6款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二)特別考量: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 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 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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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分兩種

消費券之發放金額為新臺幣3,600元,以新臺幣500元券6張及新臺幣200元券3張之方式發放,所有發放作業將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者,不問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 也都不會補發。 民眾領取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般情形 :

1. 親自領取: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2. 委託領取:以委託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下載「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

(二)特殊情形: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2.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3.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4.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領取消費券時,應由領取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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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應攜帶證件

領取消費券應檢附之證件,依各類領取人員之身分,表列如下:

 

領取人身分

領取方式

證件類別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親自領取

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委託領取 (1)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受託人(以國民為限)之國民身分證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親自領取

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

委託領取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親自領取

本人之居留證件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委託領取

(1)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受託人(以國民為限)之國民身分證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發放對象第5、6款之外國人、港澳居民之配偶死亡或離婚,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親自領取

本人之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

委託領取 (1)委託人之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
(2)受託人(以國民為限)之國民身分證
9. 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主管機關負責人或領取人員之國民身分證
10.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註記 親自領取 (1)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2)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者擇一)
委託領取

(1)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2)受託人(以國民為限)之國民身分證
(3)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者擇一)

11.未結婚之未成年人 國內現有戶籍 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1)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2)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者擇一)

國內現無戶籍

(1)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2)未成年人之居留證件

12.受禁治產宣告之人 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1)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2)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13.家庭暴力被害人:持民事保護令、家暴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受理家暴調查表或家暴防治中心公文(4者擇一),申請註記 親自領取

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委託領取 (1)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2)受託人(以國民為限)之國民身分證
14.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 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1)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2)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並應檢附委託書,由1人領取

15.具發放對象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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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時間與地點

消費券訂於1月18日開始發放,各地鄉鎮市區公所自1月10日起按戶發送消費券領取通知單與委託書,民眾若在1月15日前仍未收到或遺失,可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另外,移民署自1月7日起寄發領取通知單,符合領取資格之外籍、大陸、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如於3日內未收到領取通知單,可至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以居留證件號碼查詢消費券發放所編號及地址,或洽詢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協助查詢。

(一)統一發放 :
1. 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者,都可在14,202個「發放所」領取。
2.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則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
3.符合發放對象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者,在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二)個別領取:
1.因故未及於發放所領取或情形特殊經內政部認定者:98年2月7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當週上班日前(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第3條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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